农产品深加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一方面城市对农产品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政策向三农倾斜,这些都给农产品加工业带来无穷动力。辽宁省是我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如今在政策扶持下,农产品加工业稳步发展。与此同时,和其相配套的食品机械设备行业需求也水涨船高。
扶持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若干只农产品加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投融资力度(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特点,调整优化涉农信贷结构,合理安排授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对龙头企业在原材料收购、仓储设施、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信贷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扩大抵押物范围。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支农再贷款,加大对农村企业和城市涉农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
(二)加大财政扶持。充分利用辽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现有涉农资金,加大对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投资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质检平台、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以及获得中国质量奖及质量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辽宁省名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证监局)
(三)完善土地政策。对进入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办畜禽饲养场的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生产设施用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办理备案,按照农用地管理。鼓励利用集体土地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联结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在土地整理项目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满足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需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改善服务环境。进一步减少和取消前置审批要件,限定各类项目最长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前置审批透明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对各种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由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所有收费项目、标准集中公示,实行“一卡收费”。优先保证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和新建项目用电,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对发现问题要进行严肃问责,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辽宁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省政府金融办、省畜牧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评比等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调整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二)加强服务指导。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基础统计和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和信息发布平台,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为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
(三)建立考核奖励制度。省政府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省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评量化指标和考评办法。加强工作考核,每年对全省农业品加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区)政府、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以及重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给予通报表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